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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338 2025-04-05 19:32:50

1981年12月28日,彭真在写给邓小平、胡耀邦和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说,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只有辛亥革命是孙中山领导的,而革命成果被反动势力篡夺了,另外三件大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取得的。

纵观各国税收法定主义的模式,主要有义务模式、原则模式、混合模式三种。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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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28] 参见李刚:《税法公平价值论》,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1页。由此可见,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完全符合基本权的性质和功能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权性质和功能在税法领域的充分体现。税收合宪性的功能有二:一是为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给予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二是将征税权行使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限度之内。(三)实现税收秩序的宪法圭臬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所变成的实然社会秩序。

作为落实宪法税收原则的制度安排,税收法定主义是实现税收宪法秩序必须遵循的圭臬。注释: [1]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宪法对制度的安排,首先是对公权力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宣告,以阐明政治权力的行使在于实施正义,为维持政治权力的有序运行,宪法应当为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认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8]由于税收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攸关,直接关系到国家、国民的生活,所以其执行的好坏、善恶是国民最关心的事。[6]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各国不同的税收观是由于对征税权和税收实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的。[36] (二)选择合理的税收法定主义模式 尽管许多国家在宪法文本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渊源,但各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模式有所不同。

[33]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在实现税收法治的同时,推动了法治精神的普遍确立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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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宪法财产权就是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与保障公民由赋税而产生的纳税人权利,这种在财产权问题上发展起来的基本权价值远远超过了财产权本身的价值。宪法的核心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宪法在规范国家税收权的同时,现代宪法的正义性也为正当化税权奠定了基础。税收法定主义的民主性是由税收权的本质决定的。它不仅符合税收法治主义的精神,还可以充分发挥税收合宪性的功能,实现税收的保障功能和限制功能之间的平衡。

[23]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通过对征税主体征税行为的规范,税收法定主义为保护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制度依据。纵观世界各国,任何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都必须首先在宪法文本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渊源,并选择合理的税收法定主义模式,这是构建税收法定主义必不可少的宪法要件。税收实体法定主义是实体正义在税收中的体现,它主要是通过保护纳税人财产利益不受侵犯来保障公民的实体性人权。

如有法可依的法治精神注入税收法定主义形成的是税收要素法定。征收捐税需遵循合法、一致、公平、公开、强制、准确和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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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人权,税收法定主义已不再是空洞抽象的原则,而是已转化为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37] 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0页。

[36] 王鸿貌、李小明:《税收立宪论》,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税收参与性要求税收建立在纳税人同意基础上,首先是纳税人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即由纳税人直接参与或由其代表参与税收立法过程,如税法的表决权、立法听证权等。尽管如此,各国税收法定主义仍然存在一些共通之处。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6]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是征税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通过将税收法律建立于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之上,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了合法性装置。[17]从基本权的这种功能来分析,税收法定主义所包含的纳税人请求权和国家给付义务表现为,纳税人的财产被非法征收时享有请求国家给予救济的权利,与这种权利相对应的是国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不被非法征收的义务。

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定主义不仅作为征税权的一种指导思想深入人心,而且全面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司法的全部环节。

税收法定主义蕴含着深刻的宪法精神,与现代宪法的民主理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关联,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形成和完善的历程。在政府对税收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公民的财产权就越容易成为被掠夺的对象而遭到侵犯。

[27]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在当今实行税收立宪的国际潮流中,由于政治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使得每个国家推定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税收法定主义对于满足和实现宪法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提供了契机。[5] 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宪法的高级法地位使其成为一切法律的依据,税法自然不能例外。正如金子宏教授所言,税收法定主义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作用。

实现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宪法秩序,一种途径是完善权力自身的运行机制以防止其偏离正确的运行轨道,另一途径是对权力施加外部约束以防止其僭越行使的空间危害公民权利。[18] 刘茂林:《宪法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纵向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划分的问题,横向指的是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纠纷裁判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的问题。[24]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本质的真实写照。

[22]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民主表现为人民在国家税收权中的主体地位,即作为税收依据的法律由人民制定,税收法律规则由民主表决通过,课税种类、税率等内容都是人民愿望和要求的反映。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25]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征税主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开支的需要,以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目的,税收的公共目的性就预设了税收的民主性。[4] 财政立宪是宪政的源头,[5]财税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部分,历来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现代宪法诞生的逻辑起点,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权力方面体现的宪法秩序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可见,税收法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也是法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其实,税收法定主义被公认为税法的最高原则,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人权。在税收立法环节,税法的制定须有纳税人的参与并经纳税人同意,这是法治要素中民主精神的体现,在税收执法阶段,征税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税,这是法治要素中依法行政的表现,所有这些环节都反映了税收领域依法办事的法治要求。

宪法规定税收基本原则和制度为税权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这道界限是保护公民纳税人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的屏障,有利于实现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的统一。[13] 王士如:《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完全相同,非依法律无赋税之税收法定主义与罪行法定主义一起被称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税收法定主义保障的是财产权,罪行法定主义保障的是人身权。[31] 安晶秋:《论税收法定主义——以税收立法为分析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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